常偉于2018年9月10日入職,任營銷部業務經理一職,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于2019年8月收到客戶貨款1.8萬元作為己用。該行為屬于職務侵占,不僅違反公司規定、損害公司名譽和利益,且嚴重觸犯了國家相關法律條例。鑒于該員工于2020年9月14日將貨款返還公司,經公司研究決定,公司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,對常偉做出開除處理,解除勞動合同。
通報文件如下:

鑒于此,原公司員工常偉在以后的建筑行業的一切行為都與本公司無關。有常偉在工作給客戶造成名譽損失,公司向相關客戶道歉。如相關區域內客戶給出常偉以遠控的名義造成經濟損失,公司將保留追究常偉經濟損失的權利。